編後語
邱建碩
輔仁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當事件發生時,人們判斷事件的性質,例如九一一事件、查理週刊事件等皆被視為是恐攻事件,二二八事件則屬於白色恐怖事件。在這樣的歸屬下,這些事件被排除在自然事件之外,它們被視為人為事件、因人的行動才會發生的事件。由於這些事件所造成的傷害,因為行動者對其行動有當承擔的責任,這些責任可能以轉變成對這些傷害的補償或者是對行動者的損害等形式出現。當事件發生、傷害造成時,如果要寬恕,那寬恕的對象究竟是什麼呢?是事件、傷害、還是行動者?另外,若要進行寬恕,誰又有資格來進行寬恕呢?是直接受到傷害的個人或團體、是受傷害個人所屬的親屬或團體、或是間接受到傷害的人或團體呢?依前所述的方式,「寬恕」概念似乎總是伴隨著傷害而出現,或者說,傷害是寬恕的必要條件。但傷害並非寬恕出現的充份條件,即並非在所有傷害出現的場合都會談到寬恕。那基於什麼,在傷害出現時,同時會伴隨著「寬恕」的出現呢?有人以為是基於愛,我們總是會因愛而免除他人對我們造成傷害而應負之補償責任或不使其因此受到損害。「我原諒你」,我們會這麼說。但基於愛是否寬恕就成為理所當然的事呢?也就是寬恕是否可以做為檢驗彼此之間究竟存在「愛」與否的標準呢?另外,當你傷害了我,我說「我愛你」和「我原諒你」又有什麼不同呢?還是,必須在「愛」上加上某些條件,例如「你下次不可以再犯了,否則我就不原諒你了」。將愛區分為無條件的和有條件的,並且將寬恕放在有條件的愛之下。但一旦我不再寬恕你,即我不再用有條件的方式愛你,那麼我是否也不再以無條件的方式愛你了呢?但上述的恐攻或恐怖事件,是否能以「愛」為基礎來談論「寬恕」仍是一個可疑的問題。若愛是能否寬恕的先決條件,那麼它們就可能與寬恕無關了。
本期的專題論文將從呂格爾的觀點提供一些可能的理論基礎,讀者們可以基於此而對上述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思考與反思。本期的專題論文共有四篇,包括Guilhem Causse教授的 “Rituals and myths in Paul Ricœur’s Symbolism of Evil”、張名揚助理教授的〈呂格爾談寬恕、記憶與正義——對處境神學的啟迪〉、黃筱慧副教授的〈呂格爾的詩學敘事與寬『容』/『融』哲學研究〉及陳學毅副教授的〈呂格爾晚期思想中的記憶、歷史、遺忘與原諒之概念與其互相關聯〉。另外專題書評由黃筱慧副教授評論Guilhem Causse教授的Le geste du pardon(《寬恕的舉動》)一書。
本期尚收錄了七篇一般論文,分別是王尚文教授的〈音樂詮釋學:一個歷史與系統的探究〉、曾春海教授的〈先秦禮樂文明的人文精神〉、代玉民助理研究員的〈王畿與王艮心學之異的三個向度〉、傅錫洪副研究員的〈「嚴灘四句」本意考——兼談王陽明「本體工夫」的廣狹二義〉、潘斌教授的〈方苞的禮學思想及實踐探微〉、胡學源助理教授的〈康德為什麼反對對兇犯說謊?——基於康德法權論的考察〉及張澤洪教授的〈道教靈寶齋法的再考察〉。
感謝本期的專題主編黃筱慧教授的專題規劃與辛勞,以及所有發表論文的學者專家的精采思辨。期盼能在盛夏期間,為本刊讀者提供一豐富的理性饗宴。最後,對本期編輯對編輯工作的細心與耐心致上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