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與文化月刊

539期 編後語

Posted by phyTest001 On 四月 - 22 - 2019

編後語
邱建碩
輔仁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記得十多年前,一位從事媒體工作的日本友人曾經對於臺灣當時的媒體現象做了如此的看法:確實臺灣存在著媒體亂象的問題,但相對於日本媒體的嚴格,臺灣媒體比起日本媒體更能夠展現言論自由及多元價值。言論自由是一種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多元價值是面對民主社會中所衍生的差異性問題的基石,如果臺灣的媒體能夠展現這兩個重要價值,那麼即使會因此造成社會的某些亂象,但為了完成臺灣的民主化進程,這些都是可忍受且必要經過的歷程。即使媒體在專業上原先應當擔負了某些責任,例如,求真的精神,即只能做事實的報導,而非像寫劇本般地,僅因合理的懷疑就做出大篇幅的報導。這樣素樸的想法,即媒體專業是在多元價值與言論自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如果沒有這兩者,那麼媒體也不是真正意義的媒體。經過這十多年的社會變化,當時所謂的媒體早就在網路發達的影響下,不再是由組織的形態來展現了,問題也就不再是:在有組織的媒體中,媒體如何展現它的專業的問題。在網路的世界中,每一個個人皆有將其想法傳諸於大眾的工具,這些工具在之前僅僅是媒體這個行業所能擁有的。也因此,從前媒體所應當遵守的專業規範,即媒體的自律,對於個人是不具有約束力的。對於個人而言,言論自由需要受到保障,而做為多元社會中的一份子,則需要受到尊重。僅此而已,專業只是一種能力,而不是一種約束。如果之前所謂專業性的自律是達成社會秩序的重要條件,那麼現今要求的就是個人的自律。只是個人的自律是什麼呢?是一種良心嗎?而良心是一種自然能力嗎?即每個個人皆具有的東西,即使不同個人的良心可能有著不同的內涵,當他宣稱著他是以良心行事,即使與你的良心所要行之事相違背,他人也無法否認這是依據良心所行之事。因此,這樣的良心似乎看起來對於社會秩序的建立,仍有令人憂心之處。「公民」是民主社會下對於個人的一種要求,它雖是在社會的觀點下來看,但它的對象是個人,「公民」這個概念既賦予了個人權利,也要求個人應擔負的義務。或許「公民」這個概念確實能對所有的個人,做為「公民」的個人,形成一種關於他們的自律,而這種自律對於社會秩序的建構有著重大的意義。
本專題共有四篇專題論文及一篇專題書評,從民主社會、道德、教育及公民的向度來討論對於一個可能理想社會的期待。此外,還包括了四篇一般論文及兩篇青年哲學。特別要提出的是,在本期中的兩篇青年哲學論文,皆是碩士研究生的作品,其研究品質受到肯定,這也讓我們對於學術界的未來更充滿著希望。以上的作品就邀請我們的讀者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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